• 三个第一 四个不得 浙江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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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船网 搜船资讯]  核心提示:12月4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

    12月4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实现进口冷链食品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精准处置的工作目标;部署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和集中监管仓建设工作,强调“四个不得”要求,即“没有检验检疫证明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不得上市销售、没有‘冷链食品溯源码’不得上市销售”。同日,该省召开该项工作视频会议,副省长陈奕君专门就此事进行动员部署。

    《通知》要求,落实集中监管制。 在全省设立一批集中监管仓,对进入该省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集中监管,落实新冠病毒核酸全覆盖采样检测,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

    落实预约申报制。 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在“浙冷链”系统中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预约集中监管仓,实行全省统一调度。

    落实首站责任制。 首站经营者负有“消毒、检测、赋码”三大主体责任。 一是自觉将应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的货物全部运抵集中监管仓实施消毒。 二是主动向供货商索取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采样检测。 三是对进口冷链食品加贴“冷链食品溯源

    码”并及时上传“三证”,上传信息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落实专人联络制。 “浙冷链”系统根据规则形成首站经营者名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联络。 联络员应切实履行巡查、指导、报告三项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每周至少巡查联络一次,审核首站经营者上传“浙冷链” 系统的数据与“三证” 是否一致、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与赋码情况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隐患

    及时按规定报告并处置。

    落实快惩严处制。 对进口冷链食品未赋“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要严格查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对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购入、销售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浙江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处罚到人,并一律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落实信息报告制。 省外通报到各市、县(市、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协查情况,要及时向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报告。当地日常监测中发现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未经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

    落实专业应急制。 动态调整完善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应急处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冷链食品监测发现阳性情况的溯源排查、规范采样、阳性物品销毁等工作。

    落实经营承诺制。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填写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对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三证”不全的食品,做到一律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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