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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海事局查获一起外轮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案件

2021-05-18 通讯员 郭延青 杜孝文 中国水运网 10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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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直以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宝山海事局两名安检人员对靠泊辖区码头的挪威籍多用途船“STAR***”开展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0年3月14日在青岛向接收设

一直以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宝山海事局两名安检人员对靠泊辖区码头的挪威籍多用途船“STAR***”开展港口国监督(PSC)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0年3月14日在青岛向接收设施送交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K类)垃圾1.9立方米,但船上未按照规定保存垃圾接收证明,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违章处理。

据介绍,船舶污染物主要分为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压载水等。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该规定是对船舶履行污染物管理程序、防止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保护海洋环境的有效监管手段。

据悉,宝山海事局始终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专项检查活动以及船舶垃圾监督检查等工作上下功夫、做文章、求突破,通过不断加强对辖区船舶油污、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防治监管力度等措施,积极投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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