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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开始实施!辽宁海事局明确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监管要求

2021-04-25 全媒记者 康承佳 中国水运网 15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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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记者从国家海事局获悉,为规范辽宁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辽宁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出台《辽宁海事局关于明确船舶防污染

日前,记者从国家海事局获悉,为规范辽宁辖区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辽宁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出台《辽宁海事局关于明确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监管要求的通告》(简称《通告》《通告》自2021年 5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辽宁海事局关于明确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监管要求的通知》(辽海危防〔2017〕88号)同时废止。

《通告》指出,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以及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通告》要求,船舶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上述作业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报告的方式包括: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msa.gov.cn)提交作业信息,或通过书面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信息。

《通告》强调,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作业的船舶进行作业量超过300吨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和过驳作业时,应当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

《通告》明确,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指南的要求从事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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