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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进渔区公开宣判一起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

2020-09-16 中国水运网 10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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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9月16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海事法庭在三门县公开开庭,当庭宣判一起多人在禁渔期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薛广军、林杰、何贤兴、林玲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补偿金1800

9月16日下午,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海事法庭在三门县公开开庭,当庭宣判一起多人在禁渔期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薛广军、林杰、何贤兴、林玲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补偿金18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被告薛广军、林杰、吴加华、林玲、赖将敏、陈道财、陈爱国、林日花、陈桂苹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补偿金204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上述十位被告有七位到庭,且认错态度较好,公益诉讼起诉人放弃对其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判处未到庭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台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庭经查,2019年5月至6月禁渔期间,薛广军、林杰、何贤兴、林玲合伙并雇佣姚庆镯出海非法捕捞海产品,其中薛广军、林杰、姚庆镯三人出海非法捕捞20余次,何贤兴出海非法捕捞5、6次后因伤未再出海。薛广军、林玲等人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贩卖给他人,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7月10日,薛广军、林杰、吴加华和赖将敏、陈道财一起将地笼网放在猫头洋海域附近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6804元。

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薛广军等人多次使用的捕鳓鱼网具以及放置捕捞海域的地笼网均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薛广军等人非法捕捞行为应承担的生态补偿修复提出意见,建议生态补偿额度不少于200412元。

上述非法捕捞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查处后,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对薛广军等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薛广军、林杰、何贤兴、林玲等四人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180000元,被告薛广军、林杰、吴加华、林玲、赖将敏、陈道财、陈爱国、林日花、陈桂苹等九人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20412元,

法庭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薛广军等被告应对两次非法捕捞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水产行业标准“一次性生物资源损害补偿为一次性损害额的3倍”,故作出以上判决。

办案法官介绍说,被告薛广军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国家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力度,沿海渔民应合法从事渔业生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非法捕捞的成本很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同时,违法行为人还将根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天庭审现场有近百人自发前来旁听的当地渔民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渔民黄大伯听完庭审后感慨万分,没想到薛广军等人因为禁渔期捕了几网渔,被判了刑、罚了款,还要负责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教训沉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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