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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国外二手船后的船舶注册

2011-06-28 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国海事服务网 10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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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购置国外二手船后的船舶注册

         在交接书签署后,船舶的所有权和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尽快将船舶注册到自己名下,以便尽早投入营运。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事先拟定船舶应在何国籍注册,并在接船前做好拟注册国籍的注册咨询及准备工作。

这一点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忽略,因为工作重点都放在交接船上了。

所以有必要在此重点提醒。

该项工作做好了,接完船后的船舶注册和证书办理将按部就班迅速完成,如果船是在境外接的,那么就可以节省一大笔差旅住宿费用。

下面简要介绍船舶在中国和香港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1)注册中国籍。

应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 申请书。

2、 船舶名称申请书。

3、 身份证件。

4、 营业执照。

5、 发票。

6、 合同。

7、 交接文件。

8、 技术证书。

9、 购船批文。

包括运力批文、进口许可证、技术评定书等。

10、注销证明,或原注册地同意注销证明书。

11、船舶证书。

12、航线批文。

(2)注册香港籍。

在香港永久注册须提交以下文件(必须是正本,除非另外注明) 1、 申请表。

2、 授权提出并签署申请、声明的专用表格。

3、 拥有香港注册船舶权利声明书。

4、 所有权证明文件,即卖据和原注册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及无抵押证明书(副本)

5、 终止该船过往注册的证明书或证据。

如注销证书(可宽限30天)或原注册地同意注销船舶的证明。

6、 属法人团体的船东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证明书,或船东的香港身份证。

7、 获委任的船舶代表人的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正本或认证过的真实复印件。

8、 验船证明书(表格SURVEYS 59),载有船舶主要资料、国际吨位等资料。

9、 按注册官的指示作出船舶标记后的标记证明书或声明书(表格第RS/S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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