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
《海商法》定义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8)建造中的船舶并不能纳入《海商法》定义的船舶之中,因此《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
因为建造中的船舶所包括的财产概念的范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或增加的。
在完成建造之前,其不具有特定性和完整性,依法理,本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或特定的独立之物而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也没有明确的约定。
在实践中,船舶建造合同总是包含一条“所有权过户”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第一笔分期付款一旦支付,船舶(包括在建部分、归于它的所有材料、部件)即成为买方的财产,造船厂只有留置权。因而,银行在给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时,应注意审查船舶建造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所有权过户条款以及船舶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从而确定由哪一方有权以建造中的船舶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二)申请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主体
《物权法》、《海商法》虽然明确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9)此外,江苏省的《试点办法》第10条也规定了抵押人的条件之一必须是“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山东省的《试点办法》第11条也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首先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由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必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一方对抵押物并不拥有所有权从而对银行行使抵押权带来障碍。
(三)对建造中的船舶设立抵押权的时间
建造中的船舶何时可以去申请抵押权登记在《船舶登记条例》中没有明确,不过在我国港务监督局(现已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1994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在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因此,“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实际上是在我国进行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起始时间。
同时,在江苏省的《试点办法》中第10条规定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条件之一为“整体建造的船舶已经处于安放龙骨阶段。
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8%以上”。
因此,商业银行在评估对船舶进行抵押贷款时,应注意考察该船舶的建造进展情况。
(四)抵押物的范围
遇到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拍卖抵押物受偿。但是对于建造中的船舶的拍卖则比较复杂。
因为建造中的船舶并非一个独立确定之物,其价值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银行可以拿来拍卖的抵押物的范围有多大,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造船厂来说,可能同时建造好几艘船舶,同时购进很多的机器、材料、设备。对于已经安装在被抵押船舶上的机器、设备、材料,因为这些物已经特定化,因而可以视为建造中船舶的价值范围。
但是对于未进行安装的应该如何判定则存在一定困难。
如果仅以已经安装的机器、设备、材料进行拍卖,显然对银行不利。
因而,商业银行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写明抵押物的范围。
一般说来,已经安装的,已经进入了造船车间的,清楚标明并表示为该船所用的部件都应当约定为该物已经特定化,并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拍卖。
(五)重复抵押
对于已经建造好的船舶,《海商法》规定可以同时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受偿。而对于建造中的船舶是否能适用此规定,法律没有明确。
在江苏省的《办法》第10条,对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的条件之一就是该船舶上没有设立其他船舶抵押权和担保债权。
从这条的规定来看,至少在江苏省境内是不允许对建造中的船舶重复抵押的。
这也是商业银行在批准抵押贷款时应当注意审查的问题。
以上是商业银行适用中国法,对建造中的船舶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所需要考虑的主要法律风险。
而在整个抵押融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和细节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审慎的审查所有文件和资料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因而银行在操作此项业务时应该加强审查,以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