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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船东互保协会的思考

2015-12-15 国际船舶网 国际船舶网 59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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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远集团因已设立中船保,不可能再组建第二家船东互保协会;中海集团正在按国资委的要求,准备与中远集团合并,所以也不存在这种可能性……由于《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在中国生效,中国船东依法必须取得商业性保险机构或互助性保险机构出具的&ldquo...

中远集团因已设立中船保,不可能再组建第二家船东互保协会;中海集团正在按国资委的要求,准备与中远集团合并,所以也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由于《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在中国生效,中国船东依法必须取得商业性保险机构或互助性保险机构出具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又因散杂货船(船型 船厂 买卖)和集装箱船(船型 船厂 买卖)的数量为油轮的百倍以上,所以中国需要提供油污担保证书的船舶也百倍增长。

已成立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承保的船舶数仅为中国船舶(股票)总数17.20万艘的零头--2000艘,占总艘数的1.16%,或不能满足中国船东的需求。笔者以为,组建新的船东互保协会(船保协会)是履行国际公约和促进中国水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而中国商业性保险企业不仅具备雄厚的财力,也具备从事互助性保险业务半个多世纪的经验,是中国水运市场组建船保协会的最佳选择。另一选择是长江航运管理局,由于其管辖中国最多的内河船舶,所以利用行政手段,将内河船舶组织起来,组建自助性船保协会,也可发挥自助性保险业务的特长,助推中国水运业的腾飞。

自助性保险在中国的现状

互助性保险主体

商业保险企业

1984年前,中国没有船保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上世纪60年代承担了保赔险责任,对中国海运业是一个很大的贡献。现在,中国的商业保险企业仍在从事自助性保险的承保业务,承保后再悉数分保到外国船保协会。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用于国际船舶的互助性保险条款是“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09版);用于中国沿海与内河船舶的互助性保险条款是“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

1984年后,中国向法治化社会渐进,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国保监会着手理顺商业保险企业从事船保协会业务的法律关系。遗憾的是,对于商业保险企业涉足的自助性保险业务的性质是否属于商事行为,至今没有一个合法且权威的解释。

中船保

中船保于1984年1月1日成立,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客货船(船型 船厂 买卖)东互保组织,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但不受中国保监会监管。

中船保自成立以来,业务规模有一定扩大,由成立之始的3家会员、47万总吨发展到去年的约130余家会员、2000艘船舶、3200万总吨,其中中远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入会船舶是该协会最稳定,也是占相当大比例的入会船舶。

中国渔船(船型 船厂 买卖)船保协会

中国渔船船保协会经农业部批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于1994年9 月26日,是中国唯一的渔船船保协会。该协会接受农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总部设在北京。

外国船保协会

当今世界共有17家船保协会,除中国两家外,其他15家外国船保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在中国开展业务:有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有的则通过朋友等关系。根据《船舶油污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设立代表处或代理机构的外国船保协会无权为中国籍船舶出具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远集团因已设立中船保,不可能再组建第二家船东互保协会;中海集团正在按国资委的要求,准备与中远集团合并,所以也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由于《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在中国生效,中国船东依法必须取得商业性保险机构或互助性保险机构出具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又因散杂货船(船型 船厂 买卖)和集装箱船(船型 船厂 买卖)的数量为油轮的百倍以上,所以中国需要提供油污担保证书的船舶也百倍增长。

已成立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承保的船舶数仅为中国船舶(股票)总数17.20万艘的零头--2000艘,占总艘数的1.16%,或不能满足中国船东的需求。笔者以为,组建新的船东互保协会(船保协会)是履行国际公约和促进中国水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而中国商业性保险企业不仅具备雄厚的财力,也具备从事互助性保险业务半个多世纪的经验,是中国水运市场组建船保协会的最佳选择。另一选择是长江航运管理局,由于其管辖中国最多的内河船舶,所以利用行政手段,将内河船舶组织起来,组建自助性船保协会,也可发挥自助性保险业务的特长,助推中国水运业的腾飞。

自助性保险在中国的现状

互助性保险主体

商业保险企业

1984年前,中国没有船保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上世纪60年代承担了保赔险责任,对中国海运业是一个很大的贡献。现在,中国的商业保险企业仍在从事自助性保险的承保业务,承保后再悉数分保到外国船保协会。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用于国际船舶的互助性保险条款是“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09版);用于中国沿海与内河船舶的互助性保险条款是“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

1984年后,中国向法治化社会渐进,相关部门特别是中国保监会着手理顺商业保险企业从事船保协会业务的法律关系。遗憾的是,对于商业保险企业涉足的自助性保险业务的性质是否属于商事行为,至今没有一个合法且权威的解释。

中船保

中船保于1984年1月1日成立,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客货船(船型 船厂 买卖)东互保组织,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但不受中国保监会监管。

中船保自成立以来,业务规模有一定扩大,由成立之始的3家会员、47万总吨发展到去年的约130余家会员、2000艘船舶、3200万总吨,其中中远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入会船舶是该协会最稳定,也是占相当大比例的入会船舶。

中国渔船(船型 船厂 买卖)船保协会

中国渔船船保协会经农业部批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于1994年9 月26日,是中国唯一的渔船船保协会。该协会接受农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总部设在北京。

外国船保协会

当今世界共有17家船保协会,除中国两家外,其他15家外国船保协会通过各种渠道在中国开展业务:有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有的则通过朋友等关系。根据《船舶油污保险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设立代表处或代理机构的外国船保协会无权为中国籍船舶出具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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