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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司独立收取THC合法吗

2017-03-29 国际船舶网 国际船舶网 21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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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中远海运集团和马士基航运等11家班轮公司承诺规范码头作业费(THC)收费行为,主动提出降低收费标准,平均每只标箱降低约120元。次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向全国进出口商发出《关于国际班轮公司主动降低码头作业费事宜的通告》(《通告》),并抄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交通运...

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中远海运集团和马士基航运等11家班轮公司承诺规范码头作业费(THC)收费行为,主动提出降低收费标准,平均每只标箱降低约120元。次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向全国进出口商发出《关于国际班轮公司主动降低码头作业费事宜的通告》(《通告》),并抄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及其他与THC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通告》不仅对班轮公司主动降低收取THC的行为未表示赞赏,反而对其收取THC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THC在中国不是一个独立的附加费,并建议取消不合理的THC收费。

班轮公司实际双重收取THC

支持观点苍白无力

十几年来,笔者查阅了许多新闻报道或者论文,发现支持班轮公司收取THC的观点只有一个,即收取THC的现象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性的。正如不久前《经济日报》记者在其报道中论述的相同: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THC,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在很多国家都存在。

以上观点在法学理论和海运实践两方面均存在问题而站不住脚。在法学理论方面,上述观点忽视了中国元素的理论氛围,即只强调航运市场应当与国际接轨,但欠考虑中国的具体情况,简单将中国航运市场发生的现象与外国同一现象同质化。外国可以独立收取THC,是因为其法律制度与中国不同。例如,在英国法下,英国法律对班轮公司的收费内容和方式采取意思自治的态度,国家不加干涉,所以班轮公司如何收取THC,只要货主同意即可;美国法律规定班轮公司必须在海运费以外另行报备装卸两港的THC费率,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在中国,法律从集装箱运输在中国兴起的30多年前,即1980年,交通部就以部门规章(当时法制环境下,规章可视为法律)的形式——《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暂行办法》第4条第一项,将THC纳入“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中。自此,THC在中国法下丧失独立性,而与港口装卸费绑定,被视为货物装卸费的一部分。从海运实践角度看,2002年以前的20多年间,班轮公司在收取的运费中已经包含货物装卸包干费,当然也包含THC,这足以证明班轮公司从来就没有漏收THC。2002年以后,班轮公司在报备运价中继续包含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的同时,另行收取独立的THC,不仅违反中国法律,而且严重侵犯了中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双重收取突破反垄断法

班轮运费具有垄断性是世界航运业公认的事实,中国《反垄断法》也肯定某些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例如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班轮公司因持有国际航线班轮运输登记证,当然属于中国《反垄断法》界定的专营专卖行业,所以有权垄断特定航线的运价,但其垄断行为和服务价格必须合理合法,且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管和调控。然而,班轮公司利用其在班轮航线上的垄断地位,向中国货主另行收取远远超出港口向班轮公司收取THC费率的几倍,甚至超出装卸包干费费率的THC的行为,突破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束缚。

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中远海运集团和马士基航运等11家班轮公司承诺规范码头作业费(THC)收费行为,主动提出降低收费标准,平均每只标箱降低约120元。次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向全国进出口商发出《关于国际班轮公司主动降低码头作业费事宜的通告》(《通告》),并抄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及其他与THC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通告》不仅对班轮公司主动降低收取THC的行为未表示赞赏,反而对其收取THC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THC在中国不是一个独立的附加费,并建议取消不合理的THC收费。

班轮公司实际双重收取THC

支持观点苍白无力

十几年来,笔者查阅了许多新闻报道或者论文,发现支持班轮公司收取THC的观点只有一个,即收取THC的现象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性的。正如不久前《经济日报》记者在其报道中论述的相同:班轮公司向货主收取THC,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在很多国家都存在。

以上观点在法学理论和海运实践两方面均存在问题而站不住脚。在法学理论方面,上述观点忽视了中国元素的理论氛围,即只强调航运市场应当与国际接轨,但欠考虑中国的具体情况,简单将中国航运市场发生的现象与外国同一现象同质化。外国可以独立收取THC,是因为其法律制度与中国不同。例如,在英国法下,英国法律对班轮公司的收费内容和方式采取意思自治的态度,国家不加干涉,所以班轮公司如何收取THC,只要货主同意即可;美国法律规定班轮公司必须在海运费以外另行报备装卸两港的THC费率,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在中国,法律从集装箱运输在中国兴起的30多年前,即1980年,交通部就以部门规章(当时法制环境下,规章可视为法律)的形式——《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暂行办法》第4条第一项,将THC纳入“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中。自此,THC在中国法下丧失独立性,而与港口装卸费绑定,被视为货物装卸费的一部分。从海运实践角度看,2002年以前的20多年间,班轮公司在收取的运费中已经包含货物装卸包干费,当然也包含THC,这足以证明班轮公司从来就没有漏收THC。2002年以后,班轮公司在报备运价中继续包含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的同时,另行收取独立的THC,不仅违反中国法律,而且严重侵犯了中国货主的合法权益。

双重收取突破反垄断法

班轮运费具有垄断性是世界航运业公认的事实,中国《反垄断法》也肯定某些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例如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班轮公司因持有国际航线班轮运输登记证,当然属于中国《反垄断法》界定的专营专卖行业,所以有权垄断特定航线的运价,但其垄断行为和服务价格必须合理合法,且国家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管和调控。然而,班轮公司利用其在班轮航线上的垄断地位,向中国货主另行收取远远超出港口向班轮公司收取THC费率的几倍,甚至超出装卸包干费费率的THC的行为,突破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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