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交通报消息,7月26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在浙江宁波召开港口建设费落实征管工作中部片区座谈会。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高宏峰出席会议并指出,港口建设费征管改革工作事关我国水运事业未来发展大计,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适应形势、提升认识,共同努力、互相配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这项改革,为我国水运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高宏峰强调,相关各方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精神,通过改革更加高效地做好港建费征管工作,确保应征尽征;各港口企业和港航管理部门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配合海事部门完成交接并做好后续征管工作。
在会上,财政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的规定,管好、用好地方留成专项资金,确保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与会的中部片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港口企业等单位代表均表示,港建费征管使用政策调整势在必行,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办法》,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改革。
26日上午,高宏峰还主持召开了港建费落实征管工作调研会,听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港集团、温州市港航局关于港建费地方留成资金使用管理建议、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征管工作措施的汇报,并调研了解浙江海事局港建费征管工作组织架构、人员安排等准备工作情况。
据悉,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办法》对实行了25年的港建费征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涉及面比较广,情况比较复杂。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领导高度重视,分片区召开了南方、北方、中部三个片区座谈会,并深入开展调研。座谈会通过回顾、总结港建费征收25年来取得的成绩及发挥的作用,分析目前港建费征收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使相关各方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目前,各项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海事部门、原来负责征管的港口企业以及财政部门等相关各方正加快对接,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工作方案,计划9月开始模拟运行,确保10月1日实现平稳交接。
另据中港网资料,此前,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先后联合召开了南方和北方片区的港口建设费落实征管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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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共同推进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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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0年港口建设费收入为114.44亿元
财政部日前公布2010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数据显示,2010年港口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00亿元,决算数为114.44亿元,完成预算的114.4%。主要是港口货物运输量高于预期,同时加大了征缴和清欠力度,使港口建设费收入比年初预算有所增加。2010年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数为119.41亿元,决算数为119.41亿元,与预算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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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
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原交通部、财政部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国外进出口货物,按每重量吨7元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海港及南京以下长江港口按每重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集装箱货物,国际20英尺箱按每箱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按每箱 120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沿海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今年5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