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中开始,一些外国船东陆续收到中国租船人的告知函,要求代扣缴期租租金的中国所得税。对于这种突如其来的做法业界议论纷纷,此间经纪人也接到外国船东的询问。笔者查阅了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并无发现有此规定。只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里,发现一条认定「附属」原则:
根据协议第4款,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也包括该企业从事的下列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1)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2)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租赁收入;(3)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收入。
上述有关租赁业务应仅以属于国际运输的附属活动为限。「附属」应指与主营业务有关且服务于主营业务的活动,即企业的主营业务应为以其船舶或飞机经营的国际海运或空运业务,附属业务则属于支持和附带性质。但对「附属」的标准,协议没有做具体规定。在判断产生以上所得的活动是否属于「附属」性质时,应首先根据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凭证资料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是国际运输,然后,视该类附属活动收入占企业国际运输业务总收入的比例而定,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附属业务收入不应超过总收入的10%。
简而言之,只有当外国船东的「附属」业务量低于总收入10%时,该船东以「湿租」、「光租」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才享受免税,否则就不在免税范畴之内。然而首先,在海运租船市场上,没有「湿租」或「干租」的概念,这是航空界常用的租赁方式。参照航空界有关「湿租」和「干租」的定义,笔者暂且假定《解释》所指船东的「主营业务」应该是以「美元╱吨」运价收取运费的航次租船业务,或者以「美元╱箱」的班轮业务,「湿租」则指的是以「美元╱天」的形式收取租金的期租。实际情况的确也是外国船东的期租收入被要求扣缴企业所得税,暂时还没有听到外国船东报告航次租船的运费、班轮运费收入被要求缴税。然而,将期租业务定义为海运企业的附属业务的依据是什么呢?
把班轮和航次租船业务定义为主业,是很天真的想法,以为这是传统的船公司应该做的事情──揽货经营。然而,期租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船东和租船人承担的费用项目不同,所以承担的风险不同。那些追求稳定收入,不想冒险(如油价波动、码头拥挤、港口费用控制等等)的船东往往选择以期租的形式经营。如果税务当局认定期租是非「主营业务」,那么船东和租船人只需将条款弄得复杂一些,在保障船东获得稳定收入的条件下,将租金折算成「美元╱吨」的运价,将一个期租合同转化为连续航次期租,或者包运合同(COA),那么是否意味就可以规避「附属」身份了?其次,航次期租(TCT)究竟算期租,还是航次租船呢?顾名思义,它具有期租的性质,又具有航次租船的特征。如果有必要,也可将TCT转化为航次租船的方式,以美元╱吨来计算运费,难道这样也可以规避「附属」身份?
营业范围带来的困扰
事实上,在不定期船市场上,航次期租越来越流行。哪怕货主找到船东,船东为了减少风险,宁愿将船以航次期租的方式租给一个中间商(Operator),中间商再以航次租船的方式承揽这笔货运业务。在波罗的海运价指数(BDI)分航线指数中,绝大多数是以「美元╱天」计价的航次期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趋势。
来源:刘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