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海海事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分别签署了《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并正式上线全国海事审判领域首个外国法查明平台——“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平台”。这一举动进一步提高了海事海商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自1984年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海事审判制度体系的建立,已走过30余载。海事审判机构、法制逐步完善,海事司法服务日臻完备,也一直在与国际接轨中。
极具中国特色的审判格局
改革开放的浪潮带来了港口的兴旺,但海事海商纠纷的涌现凸显了海事司法工作的薄弱。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专门审理因船舶及海上航运、海洋开发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上海、天津等10个沿海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39个派出法庭,辐射范围涵盖北起黑龙江,南至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
1992年海商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陆续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扣押拍卖船舶、海上保险、船舶碰撞等27个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
“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即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也让我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收案最多的国家,成为当之无愧的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
我国海事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日渐凸显,日益完备的海事法律制度树立了世界航运界对我国法律环境的信心。不仅如此,海事审判的完善也进一步带动了海事律师职业、海商法教学科研、海事仲裁等相关行业机构。
疫情期间不断推进
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成为了加速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的契机,要实现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线上诉讼方式成为了首选。这种方法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也努力降低疫情对诉讼活动带来的影响,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月11日,上海海事法院一起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庭前调试,四位分别地处福建、广州、青岛和上海的代理人按时出现在了法官们的电脑屏幕上,加上合议庭成员的影像,五格画面整齐地铺满屏幕,开始了“无接触式”庭审。
2月14日,海口海事法院法官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成功促成一起执行案件多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案件圆满解决奠定了基础。
紧接着2月27日,青岛海事法院合议庭审理的一起涉外船舶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互联网智慧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同步直播。
在司法领域上,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疫情期间,船员成为了急需关注的群体,海事司法应该更好地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船员总量超过14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仅每年外派海员就超过14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在接轨国际的道路上也有了新的举措,9月24日下午,一场涉外案件庭审在上海海事法院进行。此次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英国专家鉴定人在英国远程作证,上海海事法院首次启用自主研发的庭审智能翻译系统,对法庭内的语音实时同步翻译,并且利用船舶大数据系统当庭演示船舶境外航行轨迹,充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为了助推海事司法诉讼和航运保赔担保机制创新,10月13日上午,上海海事法院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针对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求,在全国范围内首推“船舶扣押预担保”新举措。
潜能有待释放
据统计,我国的海洋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接近十分之一的比重。作为经贸大国,海洋经济表现出较强的韧性,动力不断增强,潜力有待进一步释放。
海事司法服务在发展海洋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各海事法院和高院共审理一审海事案件72279件,二审海事案件7674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涉及近70个国家和地区,有力地支撑了对外改革开放的经济发展大局。
新时代背景下,推动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打造航运法治化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海洋大国,我国的海事司法制度尚需完善。
一些基本的法律如海洋法、航运法等还未出台,海洋程序法立法也相对滞后。我国涉外海事法律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总体上也处于弱势水平,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的案例不多,中国当事人签订涉外合同时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和适用外国法律的数量反而不少。
海事仲裁方面也表现出我国现有司法仲裁体系国际竞争力的不足。我国海事法官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刚刚起步,通过规则体系增强我国海事法治“软实力”的能力仍有待加强。
在海事审判的新征程上,应当总结经验,致力于同社会各界力量一起,在吸收和借鉴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创设中国海事规则体系,增强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综合中国法院网、大连海事法院网、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