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环节是防治污染工作的源头和关键环节,预防和监控做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交通运输部对这两个环节进行了重点规范。作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规定》的出台对有效降低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把好人员、船舶、作业单位三关
人员关、船舶关、作业单位关是船舶防治污染中必须把好的三个关口。为此,交通运输部要求,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能上岗,对于相关规定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还要经过相关培训。如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油船安全操作、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等培训。对于其他作业人员,则要求作业单位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按照国际公约要求,主管机关对船舶防治污染能力检查非常细致和严格,许多方面都有核发证书的要求,而这也是把好船舶防治污染的一道重要关口。因此,交通运输部要求船舶必须取得相关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如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类记录簿等。
此外,交通运输部还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以确保防治污染硬件和其作业规模、种类等相适应,降低污染风险。
特殊海域禁排污染物
在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监管方面,《规定》明确提出三大制度:禁排区制度、污染物接收作业许可制度、对二次污染的预防制度。
禁排区制度明确提出,禁止船舶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以满足这类特殊海域的特殊环境保护需求。为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接收作业风险,污染物接收作业许可制度则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接收完污染物后,如不加强监督,往往随意向水体倾倒,造成二次污染,其危害性非常大。为此,对二次污染的预防制度中明确规定,船舶要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污染物接收单位要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
货物评估确认后交付运输
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监管,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监管等方面,《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污染危害性货物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针对这类货物的运输及其有关作业的监管,交通运输部在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评估制度中明确规定,为确保安全,对目前难以判断其污染危害性的货物,要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污染危害性评估,明确其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同时,交通运输部对相关作业环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保障制度、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审批制度、油料供受作业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部分特殊作业的围油栏布设要求等。
为促进作业规范化,《规定》对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以及作业完毕后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为防止船坞内污水污染海洋环境,要求修造船厂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起浮船坞或开启坞门等。
来源: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