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各地航运事业的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贸促会理算中心已在沿江、沿海贸促会设立了办事处或理算中心,例如,舟山、烟台、武汉、唐山、厦门、青岛及重庆等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并将逐步扩大授权范围,以实现由海、江理算到陆、空理算的大发展。
海损理算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有一条海运货船在途中遇到大风浪,为保货船不发生倾覆,船长决定抛弃部分货物。最终,货船安全抵达目的港。当随船的商人提取各自的货物时,都拿出了一些钱交给了船长或是被抛弃货物的货主,以补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早期“共同海损”的雏形。如今,当船舶遇到危险,决定采取何种措施的决定权属于船长,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由此造成的损失已成为共同海损的基本原则。
按照海损负担的关系,海损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同一海上航程中遇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如:船舶发生意外时,为了安全完成该次航程,必须驶入避难港或驶回装货港进行必要的修理,由此产生的卸载、贮存费、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等等费用)。单独海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如短少和提货不着、渗漏、受潮受热、串味等)。它是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由此可见,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损失的原因不同、涉及的利益方不同、损失的承担不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而有意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因此由各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受损方个人的损失,因而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的划分、共同海损分摊和收付结算的工作,即海损理算。由于海损理算是一项极为专业、复杂的工作,它涉及到航运、保险、贸易、法律及船舶构造、轮机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同时还需要理算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外语水平,因此,必须委托专业的理算机构来进行理算。理算后编制的理算书是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和结算的依据。
目前,国际航运界所广泛使用的两大国际海损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北京理算规则》。前者是由英、美和欧洲的航运、保险、贸易和理算界人士于1860年在英国格拉斯哥共同制订的。后经10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在名称前冠以年份,且不废除前次的旧规则。目前,最为常用的分别是1974年、1994年和200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后者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72年起草,经过6次的修改,于1975年1月正式实行的。《北京理算规则》的内容不仅吸收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基本做法,同时结合了中国国情。该规则的公布奠定了我国作为航运大国的国际地位,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企业提供了可以选择使用自己国家理算规则的空间。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使用的船舶和货物保险条款中普遍选择适用《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
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