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世界经济的走势及全球船舶市场的环境,要求“白名单”应时而变。从2015年年初至今,全球航运、造船市场“L”形特征不断凸显,造船市场竞争更趋白热化,不少“白名单”船企频频陷入生产困局和债务危机,部分船企甚至被迫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确定停产的“白名单”船企1家,破产重整的6家,合并重组的4家。此外,还有多家船企面临订单荒、交船难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完善对已公示“白名单”船企的事中事后监管,正是《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用意所在。可以说,从现在开始,“白名单”将不再是船企的“免死金牌”。
自今年10月1日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其中,提出了撤销“白名单”公告资格的9种具体情况,包括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
业内专家表示,《办法》的***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企业的动态管理,加快促进国内船舶工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顺应船舶工业发展新形势的同时,推进船舶产业深度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工业的规范管理,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白名单”促结构调整
2013年11月4日,工信部正式发布《规范条件》,明确了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建造技术能力、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职业健康、规范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规范条件,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条件》旨在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和《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规范条件》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国家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引导作用,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之前发布的《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均明确提出了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完善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其中,《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据此,工信部根据当前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和化解造船产能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并研究制定了《规范条件》,希望通过加强引导、规范管理来解决船舶工业目前十分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正因如此,其适用对象才会选择为船舶工业中占有绝对多数的市场主体——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这类企业可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满足条件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支持。该负责人同时强调,从“准入”条件到“规范”条件的变更,也体现了当前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权下放、强化分级指导的原则。
“白名单”需动态管理
然而,3年过去,全球新造船市场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船市低迷,订单量大幅下降,而最大的变化显然是船企,大量船企重组、停产甚至破产倒闭。而这些船企中不乏“白名单”船企。据有关方面初步统计,自2013年“白名单”政策实施以来,2015年年底我国符合“白名单”条件的船企数量增加至71家。截至目前了解的情况,停产1家,破产重整6家,合并重组4家。除此以外,还有多家船厂目前面临困境。
随着航运、造船市场长期低迷,船舶工业“去产能”步伐不断加快,不少“白名单”船企早已名不副实,业界对增强“白名单”管理的时效性、提升“白名单”公信力的呼声不断。从当初工信部制定《规范条件》的出发点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已经由市场在自行解决,而“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则可能因为企业本身已经破产倒闭而无从实施,至于银行融资则更不可能。显然,这些占着“白名单”资格的船企已经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可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部门觉得有必要对“白名单”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且对“白名单”船企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以“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满足新形势下船舶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已公告的“白名单”企业的动态管理,今年4月起,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组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CCS)及有关专家编制《办法》,先后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征求行业意见,并于7月7日在网上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9月5日正式对外发布。
“此次《办法》的***,正是顺应船舶工业发展新形势,推进船舶产业深度调整的‘及时雨’,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工业的规范管理,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业内专家认为,作为全行业的“光荣榜”,“白名单”自然需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剔除看上去符合条件,实则已经“僵而不死”的船企。同时,更需要督促那些骨干船企不要“躺在名单上睡大觉”,必须提升警觉意识和危机意识。
“白名单”要严进严出
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加快“三去一降一补”,要求“白名单”坚持“严进严出”。对比一下《办法》与《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关于符合撤销“白名单”资格船企的具体条件,可以发现,《办法》增加了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等4项可以撤销船企“白名单”资格的条件。这实质上是从经营角度定义了何谓“僵尸船企”,无疑增大了“白名单”入围条件的严苛程度,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对于“白名单”公信力缺失的质疑。就目前船市行情以及我国加快推进“去产能”的步伐来看,将有更多船企因难以满足上述条件而进入清退行列,这对于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的我国船舶工业来说,堪称痛下决心的“断臂求生”。
船舶工业面临的改革发展政策环境,要求“白名单”更精准地发挥“指挥棒”作用。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船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今年8月,工信部等4部委决定开展产业与金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提出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搭建产融合作平台,依法合规发布企业名单。“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这被认为是《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最诱人的一项“福利”。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政策环境变化,加强“白名单”的动态管理,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已成为“白名单”更好发挥政策引导和资源调控作用的重要因素。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2013年***的“白名单”政策一度被认为是我国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为应对船市调整变局而打出的一记重拳。如今3年过去,新形势下《办法》的***,犹如让这记重拳收回去积聚力量,再次精准击出。可以相信,得到进一步完善的“白名单”政策,不断走向成熟的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船舶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船舶工业真正实现由大到强的跨越。
来源:中国船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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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名单”船企迎来更强监督机制
核心提示:当前世界经济的走势及全球船舶市场的环境,要求“白名单”应时而变。从2015年年初至今,全球航运、造船市场“L”形特征不断凸显,造船市场竞争更趋白热化,不少“白名单”船企频频陷入生产困局和债务危机,部分船企甚至被迫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确定停产的“白名单”船企1家,破产重整的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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