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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2016-07-08 搜船网 搜船网 86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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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表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在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表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在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法》对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转让原则以及转让方披露信息和受让方资格条件等进行了详细分类,对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为更好地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特点细化了监管职责。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等。同时,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办法》的施行将为我国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指明方向,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有了法律武器,更有保障,也更规范。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这是对交易双方的尊重,更是对国有权益的保护。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办法》指出,当事方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当事方可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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