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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航运企业

2016-07-20 搜船网 搜船网 39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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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在现有的四大自贸区内,国务院将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

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在现有的四大自贸区内,国务院将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共计51项调整事项。

《决定》所涉及的51项调整中,除了对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之外,对于外商投资限制领域以及比例也有放开,具体如下:
       
7、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8、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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