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实机制(MRV机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适用范围为5000 GT以上、在欧盟成员国所辖港口进行装卸货或上下乘客的船舶,不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渔船、原始木质船、不使用化学燃料推进的船舶和非商业用途的政府公务船。那么,哪些船舶或情况不受MRV影响呢?
第一,不以运输货物或乘客为商业目的的船舶活动不受MRV影响,例如:
• 从海底或海床下底土中勘探和提取物质;
• 破冰活动;
• 为了通讯、电力以及其他类似用途而产生的携带、放置和维修水下电缆或管道行为;
• 为海上设施提供支持的活动,例如钻井钻探设备、天然气石油平台以及海上风电场;
• 水下建筑的安装和卸载以及海上设施的安装;
第二,以下几种情况,则无须满足MRV要求
如加油、获得供给、救济船员、进入干船坞或 修船。同时,由于船舶需要协助或者避开不利天气的情况下的港口停泊。
第三, 在MRV机制覆盖范围中航程的停靠港口至少有一个应该是欧盟属地。成员国领地,但不属于欧盟范围的,如下:
• 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
• 法属波利尼西亚、马约特岛、新喀里多尼亚、圣巴托洛缪岛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 阿鲁巴、博内尔岛、萨巴岛,圣尤斯特歇斯岛,库拉索岛、圣马丁岛
• 安圭拉、百慕大群岛、英属南极领地、英属印度洋领地、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福克兰群岛、英属格恩西、马恩岛、泽西岛、蒙特塞拉特岛、皮特凯恩群岛、圣赫勒拿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亚克罗提利与德凯利亚英属基地区
但是,船舶航程介于以上属地港口与欧洲港口之间的活动应被监测和报告。
来源: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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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船舶或情况不受欧盟MRV机制影响
核心提示:欧盟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实机制(MRV机制)于2015年7月1日生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适用范围为5000 GT以上、在欧盟成员国所辖港口进行装卸货或上下乘客的船舶,不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渔船、原始木质船、不使用化学燃料推进的船舶和非商业用途的政府公务船。那么,哪些船舶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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