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经济导报记者从西霞口船厂获悉,在近20个月的漫长等待后,西霞口船厂诉两家洋船企侵权案有了结果。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欺诈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公司在60日内为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新主机和推进系统,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约1.35亿元。
“中国的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西霞口船厂总经理王强告诉导报记者。据悉,该案是国内船企与外国船商纠纷案中首例经裁决定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案件,西霞口船厂的最终胜诉改变了中国船企在涉外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为中国造船工业通过国内法律争取救济权利提供了先例。
得知这一消息后,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安昌表示,西霞口船厂这起跨国官司获最高法支持在国内审理,在国内造船行业中开了一个好头。
“持久战”结束
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告诉导报记者,“这起官司赢得并不轻松。”
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造船业出口总额达392亿美元,首度赶超韩国,居全球第一。在刘玉宁看来,规模上的壮大并不能掩盖存在的问题,中国造船工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但中国船企却很少有话语权。
据了解,西霞口船厂的跨国侵权纠纷案始于2006年,其先后将瓦锡兰上海、瓦锡兰芬兰、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
然而,两家跨国洋船企先后3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度将这起案件拖入绝境。
2012年11月30日,中国最高院的终审裁决结束了这场管辖异议“持久战”,将该案交给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今年3月下旬,青岛海事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须在判决生效日起60天内,为原告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如被告不在60日内为原告更换新的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将赔偿原告2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的购买费用及几年来的银行贷款利息,折合人民币共计7613.52万元,还须赔偿原告贬损费、码头靠泊费、服务费、船员费等各类损失折合人民币5869.39万元。瓦锡兰上海、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船企维权新通道
据了解,以往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企产生的涉外纠纷,只能在对方指定的伦敦、巴黎等地进行国际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中国船企在涉外仲裁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率几乎为零。
此次赢得官司,刘玉宁认为,除案情本身确实存在有利于西霞口船厂的因素外,最高法对国内造船工业在全球分工中的被动地位有了全面调研,发现了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分工现象。
周安昌也认为,西霞口船厂一审胜诉意义重大,它扭转了中国造船企业在国际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在国内争取救济权利打开了新通道。
“打赢这场涉外官司,西霞口船厂在中国船企争取自身权益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孙竟塰 律师表示,西霞口船厂的胜诉,向众多的中国船企发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勇敢地面对,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合法权益,不能像以前那样,一旦产生纠纷,就任由国外船企“宰割”。
同时,这起案件对中国船企法律风险的防范、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也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西霞口船厂总经理王强告诉导报记者。据悉,该案是国内船企与外国船商纠纷案中首例经裁决定在国内法院审理的案件,西霞口船厂的最终胜诉改变了中国船企在涉外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为中国造船工业通过国内法律争取救济权利提供了先例。
得知这一消息后,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安昌表示,西霞口船厂这起跨国官司获最高法支持在国内审理,在国内造船行业中开了一个好头。
“持久战”结束
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告诉导报记者,“这起官司赢得并不轻松。”
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造船业出口总额达392亿美元,首度赶超韩国,居全球第一。在刘玉宁看来,规模上的壮大并不能掩盖存在的问题,中国造船工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但中国船企却很少有话语权。
据了解,西霞口船厂的跨国侵权纠纷案始于2006年,其先后将瓦锡兰上海、瓦锡兰芬兰、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告上法庭。
然而,两家跨国洋船企先后3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度将这起案件拖入绝境。
2012年11月30日,中国最高院的终审裁决结束了这场管辖异议“持久战”,将该案交给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今年3月下旬,青岛海事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瓦锡兰芬兰须在判决生效日起60天内,为原告西霞口船厂更换2台套同等型号的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如被告不在60日内为原告更换新的船舶主机和推进系统,将赔偿原告2台船舶主机及推进系统的购买费用及几年来的银行贷款利息,折合人民币共计7613.52万元,还须赔偿原告贬损费、码头靠泊费、服务费、船员费等各类损失折合人民币5869.39万元。瓦锡兰上海、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船企维权新通道
据了解,以往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企产生的涉外纠纷,只能在对方指定的伦敦、巴黎等地进行国际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中国船企在涉外仲裁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率几乎为零。
此次赢得官司,刘玉宁认为,除案情本身确实存在有利于西霞口船厂的因素外,最高法对国内造船工业在全球分工中的被动地位有了全面调研,发现了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分工现象。
周安昌也认为,西霞口船厂一审胜诉意义重大,它扭转了中国造船企业在国际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在国内争取救济权利打开了新通道。
“打赢这场涉外官司,西霞口船厂在中国船企争取自身权益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孙竟塰 律师表示,西霞口船厂的胜诉,向众多的中国船企发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勇敢地面对,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合法权益,不能像以前那样,一旦产生纠纷,就任由国外船企“宰割”。
同时,这起案件对中国船企法律风险的防范、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也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