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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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船网 搜船资讯]  核心提示: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体育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的各项管理要求,是对2020年起施行且已届满失效的《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的全新修订。

近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体育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的各项管理要求,是对2020年起施行且已届满失效的《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的全新修订。

《管理办法》更加符合厦门游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能有效提高海上休闲旅游规范管理,将有利于厦门游艇产业的发展,欢迎各位与小编一起梳理解读下吧

如何解读《厦门市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管理办法》?

△图片与本文无关

1、明确经营性游艇帆船定义

• 经营性游艇明确是指10.5米以上的具备舷内机及住舱的游艇,不包括钓鱼艇和帆船。

• 经营性帆船:明确是指5米以上(不含5米)的以船帆作为全部或是部分动力的帆船。

2、明确经营性概念

经营性:明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航海体验、休闲旅游及相关服务。

3、明确备案部门

备案部门指相关经营性活动的管理部门,游艇帆船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进行备案。

厦门港口部门负责游艇经营性活动的备案工作,体育部门负责帆船经营性活动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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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经营所需条件

明确经营海上活动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具备游艇帆船、具备管理能力,以及提供相关保险或是财务担保、停泊协议条件等。

5、经营性游艇帆船备案要求

备案要求包括商事登记证明、游艇证书、帆船所有权证、靠泊协议、驾驶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保险证明或担保证明、委托经营协议及托管协议等。

虽然经营性游艇和经营性帆船备案要求有些区别,但都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要求等。

6、明确备案部门权责

赋予备案部门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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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中允许的经营性游艇必须同时满足35尺以上、舷内动力装置、拥有封闭式住舱的要求。

这个要求基本排除了敞开式运动艇,如滑水艇、造浪艇等船型的机会,同时也排除了舷外机等船型的机会,更是直接明确将钓鱼艇断了念想。

可以看到必须是35尺以上的豪华游艇,才满足相关要求。

对于允许的经营性帆船,仅仅需满足5米以上且以船帆为全部或是部分动力的要求,其中包括没有辅助动力装置的帆船。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中对经营性游艇的要求,堵住了近年来在三亚异常火爆的造浪艇船型参与经营的机会。

市面上几乎所有的造浪艇都在35尺以下,且为敞开式构造,根本达不到要求。

看来厦门区域的人想玩滑水,只能自己做船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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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在关于经营性游艇和经营性帆船的备案要求中,对于游艇要求必须有船舶证书,是指游艇在海事部门取得的登记证书,而对帆船仅仅要求拥有所有权证书和检验证书。

在驾驶人员的资格认定上,对游艇要求必须有游艇驾驶证书,而对帆船仅要求操作证书和救生证明。

由此可见,游艇与帆船的“区别对待”

将帆船从游艇中独立出来并分两个部门进行管理,是此《管理办法》的一大特点。

对于经营性帆船未有船舶证书要求,可以看到有关部门认为帆船更多是体育工具,而非船舶。

根据上述要求,不少完全以船帆为动力的帆船,包括没有取得海事登记证书的帆船都可以参与帆船经营活动,这解决了一大批拥有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却没有海事登记证书的帆船的一个出路,但这样会不会导致海事安全监管方面的困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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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部门负责经营性游艇备案,体育部门负责经营性帆船备案,各司其职。

明确经营管理的备案部门,可以将长期压在海事部门头上的安全锅挪开,避免经营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找海事部门来背锅,这有利于海事部门对于游艇帆船进行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帆船资格要求,会不会与海事部门对游艇使用要求有冲突呢?

假设一艘40尺的大帆船,没有海事登记证书,却有所有权证明和船舶检验证书,就允许进行帆船经营,而帆船在实际经营航行中,是否需要满足海事关于船舶登记的基本要求呢?这需要海事部门进行明确表述。

如果经营性帆船的不需要满足海事登记证书要求,那么私人的大帆船是否也能适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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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中的备案要求明确了必须有保险,但没有明确保险的技术要求、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的意外保险是不是游艇专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等要求,可能导致存在购买5元、10元保险也算是保险的情况。

当然,基本上经营企业一般不会使用财务担保的方式,除非家里有矿。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游艇帆船进行经营必须与有验收合格的码头签订停泊协议,目的是提供能安全停泊和保障游客安全上下的停泊条件。

只是现在厦门能满足合格验收的游艇码头有几个呢?从厦门游艇产业发展来看,应该大力建造更多符合资格的码头才能满足行业的需要。

《管理办法》对于诚信经营违章处罚要求中,写明备案部门将处理的权利转移给停泊码头,这对于码头会不会陷入两难的状况呢?更多感觉是备案部门在“甩锅”,可能最后是码头不处理企业,码头就会被备案部门处理,码头与企业的“架”,一定是少不了打的。

而如果码头把“鸡毛当令箭”,企业如果含“冤”又如何申诉呢?备案部门既然承担其管理职责,是不是应该完全管到底才是?毕竟码头并没有行政权利,不要让游艇人难为游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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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艇圈三大重镇:三亚,深圳与厦门。

现在三亚和厦门都明确了游艇经营的管理办法,而深圳还从来没有发布过独立的游艇相关法规,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一定不会忽视游艇产业,是不是该到深圳出手的时候了?

三亚、厦门你们先行一步

希望深圳紧随其后!

作者 | 海之蓝

编辑 | 海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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