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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骗贷难逃火眼金睛

2021-02-26 全媒记者 陈尔维 中国水运网 11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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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宁波海事局发布了一起船舶抵押骗贷案件。当事人利用身份造假企图骗取银行贷款,涉事银行向法院提起申诉,案件经审理后宣判贷款人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耍小聪明企图蒙混过关据宁波海事局相

近日,宁波海事局发布了一起船舶抵押骗贷案件。当事人利用身份造假企图骗取银行贷款,涉事银行向法院提起申诉,案件经审理后宣判贷款人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耍小聪明企图蒙混过关

据宁波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案件的完整经过是在2004年,甲与申诉人乙X(公民二代身份证尾数为X,简称乙X)、丙4(公民二代身份证尾数为4,简称丙4)共同投资建造A轮,并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了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乙一代(公民一代身份证,简称乙一代)和丙一代(公民一代身份证,简称丙一代)

2011年,贷款人因流动资金需要,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乙2(公民二代身份证尾数为2,简称乙2)和丙6(公民二代身份证尾数为6,简称丙6)持公民二代身份证签订《抵押合同》,自愿以共有船舶A轮为上述贷款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3年,由于贷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向法院起诉。当时一审法院判决有两项,一是贷款人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二是银行享有A轮的船舶抵押权,有权在该船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优先受偿。”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由于银行起诉,乙X和丙4持尾数X和4的二代身份证向法院申诉称,船舶《抵押合同》系伪造,签字非本人签字,B银行提供的公民身份证乙2和丙6均系伪造,请求法院判决A轮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

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其实就是被告耍身份伪造的小聪明想要逃避责任,但是机关算尽终被识破,到头来造假骗贷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6年法院再次审查时发现乙2、丙6系他人盗用乙X、丙4身份,但银行对抵押人身份信息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具备审核条件,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最终裁定贷款人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核实身份不容半点马虎

“这是一起未审慎核实船舶抵押人身份不得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的典型案例,关于身份的核实,涉案的原被告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宁波海事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首先,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涉案抵押贷款时对最基本的抵押人身份信息核实掉以轻心,最终因没有审慎核查乙2、丙6的身份真伪这一重大过失,不仅抵押合同被判无效,而且失去了善意取得A轮船舶抵押权的资格。

其次,企图利用身份伪造来骗贷的被告方,属于钻审核的空档来实现自己的犯罪行为。“任何船舶登记的申请人都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相关负责人说。这起案件被告人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如果使用假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伪造身份证、签名及捺印,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该严重失信行为不仅将受到各级机构的惩戒,而且具有明显损害真实共有人权利的故意,已涉嫌贷款诈骗,或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身份证换代漏洞需谨慎

据宁波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船舶登记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按现有的行政手段,仅通过一般的形式审查确实很难对签名、捺印真伪进行甄别”。但这种审查手段就造成了身份证换代的漏洞,如同此次案件的被告方一样,采用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证的更替错误企图进行违法犯罪的骗贷行为。

“船舶登记机关注重对申请人身份的核验,避免因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证更替错误导致‘李代桃僵’。”负责人表示,尤其在办理船舶抵押权、所有权等涉及船舶权属的登记业务时,建议利用现有的条件和大数据共享优势,核查申请人身份的真伪,也可以通过比对留存的船舶登记档案,核查申请人的签名是否一致。

此外应该建议要求申请人(主要是自然人)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权属类业务,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建议面签委托书,以确保申请的权属类登记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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