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要举例的一宗刑事案件,的确一件很小的刑事案件。小到什么程度?用当地的老百姓的戏称:是一根“小指头大”的案件。说的就是,肇事凶手邓某将受害人严某月的右手小指掰断,呈粉碎性型骨折状态。经法医鉴定严某月为“轻伤二级”。
我国《刑法》条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某月被邓某侵害的伤情,符合上述《刑法》条款规定的情形。
就是这么一宗由邓某将严某月的手指掰碎,没有其他人参与案情的特别简单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8年,到2021年1月31日,还没有审完,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审理结束。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本文的主题,先来简单地叙述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2013年1月,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中山东路77号的村民邓辉开始建筑1栋6层楼宾馆。同年5月底,房子已经做到封顶。按当地的风俗,本该是“上梁”喜庆之日,但是这时 ,悲剧发生了。由于房子砌砖墙体过高,压力太大,而房子的墙角挖得较浅,导致墙脚泥土下沉,造成只离2尺远的邻居严某月的房屋墙体朝外倾斜,拉撕室内其他多处墙体开裂。
为此,严某月与建造宾馆的邻居邓某发生过多次争吵。期间,严某月把这一情况向当地镇政府报告。镇政府主管建设的主要领导带着房管、建设、城管、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的 负责人,到现场了解情况,但是都如“蜻蜓点水”,一掠而过,未有讲求效果。
严某月以邓某建房破坏自己的房体、对方拒绝赔偿为由,坚决阻止邓某继续施工。
2013年11月3日早上,邓某继续施工,安排工人用吊车将手推车中的沙子吊上房顶施工。严某月发现后,予以阻拦,用手扯着吊车不让工人将手推车的沙子上吊。在严某月阻止上吊第二车时,邓某赶到,用手使劲掰开严某月的手指。在这个掰的过程中,邓某将严某月的右手小指掰断,造成粉碎性骨折。当时,严某月痛得大叫喊:“你把我的手指扳断了”。在场建筑队参加施工的张某桂等三名女工目睹了这一事件发过程,并在现场将邓、严二人拉开。
当时严某月向镇公安派出报警。
派出所的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做了邓、严二人的笔录。
严某月因为疼痛难忍,当天住进了医院。住院半个月后,因经济困难,交不起住院费,回家继续治疗。
严某月在进医院的第三天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严某月的右手小指伤情为“轻伤二级”。
严某月拿着这些证据到洪湖市公安局,要求对邓某实施抓捕。
2013年11月18日,洪湖市公安局对此事件决定立案,并发出《立案告知书》。
从此,严某月开始了长达 8 年的寻法之路。
2014年3月6日,严某月向洪湖市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随后,洪湖市公安局将侦查终结的本案材料移送给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洪湖市检人民察院决定对邓某实行逮捕,并将此案移交给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8月3日,严某月接到洪湖市人民法院的传票,法院确定在8月中旬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9月19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鄂洪湖刑初字第00032号》
对此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月物质损失人民币1358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10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洪湖市人民法院此判决书下达之后, 邓某拒不执行。认为判决不公。对严某月关于赔偿损失的要求,邓某次次回避。
为此,严某月不停地找洪湖市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几乎每一个月,严某月都要去法院一趟,找主审法官,要求主持公道。严某月每年要跑市法院10次以上。严某月每一趟从家到市城关法院的路有50公里。
很难强制执行。邓某长期在武汉做事,洪湖法院要找到他,谈何容易?
此案就这样一拖再拖。
但是,让人感觉蹊跷的是,4 年之后的2018年10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个《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8]鄂10荆终137号》。该裁定书称:“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有:一审判决作出的时间不真实,严重超期;审判人员不具备法官资格,没有宣判权力;洪湖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不客观,鉴定人存在多项应由回避情形,且鉴定的轻伤结果与上诉人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份《裁定书》发到洪湖市人民法院,在洪湖市法院待了一年。直到2019年10月21日,洪湖市人民法院才作出一份新的裁决书即:《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鄂1083型初66号》。该裁定书称:“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二项,第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延期审理。
2019年11月21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补充侦查完毕,对洪湖市人民法院建议恢复审理,于是该院以《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第1083刑初66号之一》作出了恢复审理此案的决定。
可是,在2020年1月23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了一个裁定,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2020年6月24日,受害人严某月接到洪湖市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严参加开庭审理。但是,过了两天,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说改变计划,延期审理。
过了几天,严某月又接到法院的一个传票,说准备开庭审理。过了几天,法院又来一个电话通知,说延期审理。
2020年7月29日,原告严某月按照洪湖市法院指定的湖北省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重新鉴定他右手受伤的小指。
经过再一次检查鉴定,结果依然是右手小指为“粉碎性骨折”,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洪湖市人民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邓某伤害严某月一案。
严某月这一次接到传票后,以为洪湖法院又是在“玩套路”,他已不再相信洪湖法院了。所以这一次真的开庭,而他没有去参加庭审。
洪湖法院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的审判,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不到庭,作为自动放弃本次开庭上诉权利。
洪湖法院告知严某月:这一次严某月缺席由公诉审判的刑事部分之后,要他自己到洪湖法院的民事庭自诉邓某,讨回民事部分的财产损失。
这一次洪湖市人民法院的审理,对邓某的故意伤害严茶月案判决,依然维持了上一次的原判,判处邓某有期徒刑7个月。
但是,本案的“故事”还没有完结。
第一,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的审理结果报送到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等到该院批复。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没有洪湖市人民法院最近一次(2020年8月)的审判的结果书面通知,严某月还不能到洪湖法院民事庭自诉。
第二、即使严某月到洪湖法院民事庭自诉,又还有多少未知的困难等待着他?
第三、即使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判决了邓某赔偿他严某月多少钱,一旦邓某拒绝支付给严某月怎么办?现在一般法院的执行执行率(40%)人人皆知 。而洪湖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到底有多大?在这里就不用多说了。
可以预测,这一个“指头大”的刑事案件,要想得到一个圆满的处理结果,可能是遥遥无期。
洪湖、荆州两级法院对一起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折腾了8年的时间还没折腾完结。在这一个期间,损失了法院系统内部多少工作人员的劳动量?损失了国家的多少办案经费?耽误了受害人严某月的多少时间?法院的工作效率该怎样评判?法院的公正形象该打多少折扣?这些问题算不算司法腐败?
对于这一个问题,洪湖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回答本文作者是:“这个案子拖的时间确实太长了”。算是有一点点忏悔的意思。
本文对于洪湖、荆州两级法院判决此案涉及到法律审判专业方面的是非曲直,一概不做评论,而要重点追踪的是这宗没完没了的“指头大”的案件本该避免出现。
为什么说邓某侵害严某月人身安全案本来就不该出现?
一、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不作为。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事发当地府场镇镇政府的表现。
这个事件发生的当天,镇派出所安排民警来现场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事后又两次把本案件当事人双方邓、严传唤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派出所也把该伤害事件报告给了镇政府的主管领导。 受害人严某月也直接找了镇里的主管领导反映情况。
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带领镇城建、规划、城管、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的负责人到了事发现场,也都察看到了凶手这一栋6层楼的宾馆。他们明知这栋楼房是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但是,没有一个人提出依法将其拆除。拆除以后,还要处理责任人;还要调解邓某赔偿严某月的房屋开裂损失。但是,这一切,镇领导及镇有关部门都没有做到。这一处违章建筑一直保留到现在,有关主管部门也没有责令其拆除的意向。可见法律意识在这个镇的干部头脑中多么淡薄?
二、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领导渎职。
镇司法所就是负责辖区法律知识宣传、法律事务办理、社会矛盾调解的专门机构。镇派出所也有调解当地群众矛盾的职责。这个村出现了6层楼高的违章建筑,因为超高超重,墙基泥土下沉,导致邻居家的房子倾斜而撕裂其房子内部墙璧,其经济损失是重大的。
这一起村民纠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邻里纠纷。邻里双方天天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正确引导,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和睦相处;如果不能及时调解,矛盾随时可以恶化,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会从口头争执,到肢体冲突,再到持械恶斗,再到打伤打死人的恶性事件。所以,邻里的纠纷,要特别引起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的高度重视,不能掉以轻心。
二是这起村民矛盾的表现形态为破坏房产之争,其矛盾表现的载体为有形之物,一边是高大的违章建筑,另一面是破坏了邻居的多处墙体的一寸宽、数米长的多处裂缝,看得见摸得着。谁是谁非,群众心里都有公论。如果不能及时地公正地处理,就要丧失公安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三是这起矛盾纠纷涉及到双方的切身利益。一边是要按照建设规划等法律规定,拆除肇事方的违章建筑,另一方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房屋墙壁多处开裂的这巨大经济损失。所以这一对矛盾双方的斗争显得异常的尖锐激烈。
司法所、派出所这样的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有高度的职业敏感,充分认识到这起矛盾潜在的重要性、危险性、危害性,把解决它、处理它列入自身的重要工作日程,而不应该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让其演变成为一起刑事案件。
三、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缺乏最基本的工作战斗力。在一个村里,一栋6层楼高的违章建筑,从2013年1月施工到2013年5月,该房建筑封顶,难道该村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没看见?肯定是看见了。但是看见了,只当没看见。村里村民的违法行为没有村级组织领导出面制止。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为摆设。这也是这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刑事案件的 祸根 。
邓某侵害严某月的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起乡村的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偶发案件,只要你到乡村走一走,问一问,听一听,就会发现这样的案件多得很。所以,最近中央有关部门就提出了:要严格防范基层的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的要求。
依法做好农村基层民事调解工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最新(201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村人口为5.76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1.48%。这些民众都居住在乡镇以下的农村。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再加上某些地方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滞后,村级党支部、村委会干部素质弱化,领导班子战斗力低下,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实施不力,
导致基层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群众意见很大。上述邓某侵害严某月的人身安全一案被法院办案拖了8年之久,吃尽苦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如果占有全国41%的农村人口的“法制乡村”工作没有做好,何谈“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做好农村基层的民事调解工作,是各地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再好的法律,再好的政策,都是要靠人来执行的。靠谁来执行?在乡镇以下的农村,要靠各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及其他党员干部。要对乡村两级党组织的领导人压实政治责任、法律责任。
要教育这两级领导班子的成员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事调解的重大意义。要把民事调解挺在解决社会矛盾最前端,其次才是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再次才是法院诉讼。乡村干部不要动不动就把社会矛盾推向法院。法院的人手有限、财力有限,法院需要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在复杂的诉讼案件上。不能让一般的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再转到法院去增加法院的压力。
要把农村民事调解工作作为乡村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硬任务”。要将其作为年终考核他们这些干部的重要依据。既要让他们重视招商引资、开店办厂、建桥修路这些看得见的政绩,又要使他们重视调解民间矛盾,重视加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之类看不见的政绩。
依法做好乡村基层民事调解工作,要拿得出切实可行举措。
第一,农村民事调解工作要有专班负责。乡镇党委的政法委书记是干什么的?他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协调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村自保主任的工作。一般村里出现了打架闹事等治安案件,都会习惯性找到派出所。当然,找到公安派出所也不错。公安派出所是有这个调解的职能。但是,你又看到有几个公安派出所民警解决了民间的扯皮拉筋的事?一是他们没有那个时间,二是没有那个耐心。据我平时的观察,打架斗殴的,要是不打成轻伤或者轻微伤,公安派出所一般都不受理。
那么,还有那些大量的没有“动拳脚”的,只是停留在嘴巴上的矛盾纠纷,到哪里去找人评理裁决?是村里的,应该找村里的治安委员会;再上一级,可以找乡镇的司法所解决。但是乡镇的司法所一般就是一个人或两个人的正式编制,他们还担负一些别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他们没有明确民事调解这样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没有这样一个工作习惯。
所以,在乡镇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民事调解工作的班子。这一个调解工作班子可由乡镇党委的政法委书记牵头,有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村治保委员会等组织领导人参与领导的民事调解专班,负责一个乡和一个镇的民事调解工作。
第二、乡镇民事调解专班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
成立这样一个调解专班,要有专业律师参与。一般来讲,一个乡镇有一个或几个专业律师,但他们都是靠收取费用生存的。要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积极参与这样的不计报酬公益活动。如果专班的专业人员不够,可以临时聘请法院的法官进行个别事件的法律上指导。
第三、乡镇民事调解专班要有权威性。这个专班要有当地的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工作。退休老干部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沟通能力。有的是德高望重,其自身在当地有很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有些民间的矛盾和纠纷,请他们出面一般都能够“一言九鼎”,迎刃而解。
还可以请由当地出去在外地工作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著名企业家、社会名流等,有针对性地请他们回乡参与的相应案例的调解。
第四、乡镇民事调解专班,要名副其实地担起这项社会工作的重担。
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全心全意把调解工作做好。
对辖区所发的案例,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区分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善于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要找对关键人,解开关键性的症结。要找对“一把钥匙”打开“一把锁”,消除一处不安定的社会隐患。
各地的乡镇党委,都要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上述的工作方式,为我们党,为我们国家的政治安全铸牢铁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