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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船舶车钟记录簿问题

2020-10-29 全媒记者 陈尔维 中国水运网 22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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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本报收到微信留言咨询,目前,内河危险品船舶机舱是“机驾合一”,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也有标注,车钟记录簿还需要记载吗?车钟记录簿记载规定是适用海船还是内河船舶?国家法规条款对此有何规定?记者联系相关

近日,本报收到微信留言咨询,目前,内河危险品船舶机舱是“机驾合一”,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也有标注,车钟记录簿还需要记载吗?车钟记录簿记载规定是适用海船还是内河船舶?国家法规条款对此有何规定?

记者联系相关海事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应明确船舶是内河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0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内河船舶在开航前,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会同轮机值班船员核对船钟、车钟、舵等,并将核对情况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交通部[1992年第41号令)第十五条第 (三)项 规定,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区、航行于危险航区及进行编解队作业的时间、地点和必须记载的车钟令应在轮机日志值班记事栏内。内河船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车钟记录簿,但相关车钟记录应记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的通知》(海船舶[2004]10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的使用柴油机动力装置的海船统一使用国家标准(GB18436—2001)所规定的《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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