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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上污水处理器安装

2020-09-24 全媒记者 陈尔维 中国水运网 14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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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本报收到来电咨询散货船建造时安装了污水储存器和污油储存器,定期排交至污水接收单位。请问还需要安装污水处理器吗?记者联系相关海事工作人员得知根据船检规范,主辅机总功率大于22KW的船舶都应至少装设

近日,本报收到来电咨询散货船建造时安装了污水储存器和污油储存器,定期排交至污水接收单位。请问还需要安装污水处理器吗?

记者联系相关海事工作人员得知根据船检规范,主辅机总功率大于22KW的船舶都应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存储装置至少满足其一即可。另外,通过存储装置交岸接受污染物的,按照规定要做好相关交付记录并留存接受单证等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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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内河船舶,根据《20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适用范围: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

1.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其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应排至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往水域。

2.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避开取水源,并不应在停靠码头时排放。

3. 经过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应进行控制,不应顷刻排放,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

4. 航行于京杭运河的船舶的生活污水应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往水域。

5. 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6. 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不应向水域排放,应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

7. 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小型船舶应尽可能采用简易的收集设备和措施、避免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往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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