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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期间不幸感染新冠病毒,如何寻求补偿?

2020-06-19 全媒记者 杨瑾 中国水运网 83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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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是一名远洋船员,在船期间不幸感染新冠病毒,目前在医院治疗,而且半年内,我在上不去船,想问下,这个公司给不给我一定的赔偿?”6月18日,1名中国籍船员向中国水运报官方微博求助。记者经咨询了解,根据我

“我是一名远洋船员,在船期间不幸感染新冠病毒,目前在医院治疗,而且半年内,我在上不去船,想问下,这个公司给不给我一定的赔偿?”6月18日,1名中国籍船员向中国水运报官方微博求助。

记者经咨询了解,根据我国《船员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驶往或者驶经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关规定,船公司应当承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包括船员前往船舶任职途中、在船任职、解职离船遣返至目的地的整个区间)因患病、人身伤残、死亡(失踪)、交通、食宿等所有合理的开支和适当的安排。船员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只要属于工作期间感染的,均无需自我承担医疗费用。

如果在船海员发生疾病而且一时不能恢复,船长可请示公司安排下船。下船医疗可享受6月的航病待遇。期间公司应负责该病员的基本工资和船上所有待遇,包括伙食费等,还根据船东为海员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为其赔负。但治疗超过6个月后,该海员不在享受“航病”待遇,转入正常的当地医疗保险医治的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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