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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编号相同,但CAS号不同的产品是否不适用《长江保护法》?

2021-05-10 全媒记者 陈尔维 中国水运网 15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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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本报收到微博留言咨询对于《长江保护法》第51条第二款提及的“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果产品名称未列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

近日,本报收到微博留言咨询对于《长江保护法》第51条第二款提及的“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如果产品名称未列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2019版)内,即UN 编号相同,但CAS号不同,该产品是否不适用此法?

相关海事工作人员表示 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托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应当以CAS号为准,而不是仅仅凭借UN编号判断。若某CAS号被列为剧毒品,则在禁运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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