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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了!江西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将加强相关法规建设予以明确

2021-03-29 全媒记者 康承佳 中国水运网 17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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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3月29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加快建设江西省江海直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战略部署,补齐江西省水运发展短板,规范水路交通市场管理,

3月29日,记者从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获悉,为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加快建设江西省江海直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战略部署,补齐江西省水运发展短板,规范水路交通市场管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研究起草了《江西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书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

意见稿指出,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限不超过一年,港口岸线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限延期一次,续期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从事港口经营行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意见稿规定,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时,应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港口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港口发展,保障港口总体规划的实施。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

意见稿明确,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的,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维护桥涵标、桥柱标、警示标志、水尺标志等。桥区标志中的水上航标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由航道事务性机构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由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承担。

意见稿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船舶检验,水上搜救等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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