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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出台 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2021-02-25 全媒记者 孙丹妮 中国水运报 13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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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根据通知,《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根据通知,《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大纲〉的通知》等六项文件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要求,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重新签发、遗失补发、损坏补发等应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其所适用的职务资格、船舶吨位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按证书记载的要求执行;申请重新签发《适任证书》的,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的对应关系按要求执行;申请《适任证书》职务资格或类别晋升,可消除原《适任证书》吨位或主机功率限制;持有吨位受限的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取消吨位限制,须参加三类驾驶员适任考试。

《实施办法》明确,持有二类《适任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通过类别晋升考试,申请相应一类《适任证书》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总吨位3000以下内河船舶及所有内河拖轮。满足《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十四条要求通过相应实际操作考试的,应在其《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与内河一类船员职务资格晋升或类别晋升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合并进行,且只收取一次实际操作考试费用。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1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3000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500千瓦及以上至1500千瓦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总吨位3000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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