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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物体水上拖带问题

2020-10-04 全媒记者 陈尔维 中国水运网 7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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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本报收到来电咨询船舶在长江拖带,关于超限物体的定义,以及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如何审批?记者联系到海事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超限物体的定义,不同的航区、不同季节要求不同,不同的桥梁在不同的季节有不同的要求

近日,本报收到来电咨询船舶在长江拖带,关于超限物体的定义,以及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如何审批?

记者联系到海事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超限物体的定义,不同的航区、不同季节要求不同,不同的桥梁在不同的季节有不同的要求,三峡大坝以及葛洲坝的要求也不同。

关于超限物体水上拖带的审批,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已通过相应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的提交材料: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含过桥浮态说明);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和拖轮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时)

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7.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8.专项护航方案(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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