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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 明确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2020-10-21 全媒记者 樊雪菲 中国水运报 42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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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围绕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

日前,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草案二审稿(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围绕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责任制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草案二审稿提出,明确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概括性规定其有关职责。

在长江源头保护、防洪、发挥黄金水道作用等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库、堤防、蓄滞洪区、河道整治等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的建设,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反映突出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要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并在渔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违反禁捕规定的行为加重处罚。对违反岸线管理、生态环境准入、总磷污染控制、危化品运输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草案二审稿有针对性地增加处罚方式,并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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