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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领导干部”需要理直气壮地监督政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2020-10-19 胡广清 中国水运网 19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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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领导干部”到底该不该、能不能对政法机关的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每当论及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官员流露一种“谈虎变色”的表情,把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视为畏途。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本文将与读者一道,来作深

“领导干部”到底该不该、能不能对政法机关的司法权力进行监督?每当论及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官员流露一种“谈虎变色”的表情,把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视为畏途。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本文将与读者一道,来作深入地探讨。

一、加强对政法机关的司法公权的监督,需要从理论认知上正本清源

在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为了给公、检、法、司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办案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让其受外在权力的干扰,作出了明文规定,即: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这一《规定》的第五条指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 规定》指出:“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意见》的第八条指出:“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请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通知》第9条规定:“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的第十二条指出:“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读者可以看清,这一文件的条款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不得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它的具体含义就是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该文件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干预”主体是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二、该文件所指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目的是为自己个人或亲戚、朋友、同事或本单位、本区域的牟利益。

第三、其干预司法的手段是: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向公、检、法司办案人员或者分管的领导干部口头打招呼、或者以开会协调、会下文件的形式,干预有关工作人员办案;

第四、干预办案的方式是,“要求”“指使”“逼迫”具体办案人员在线索核实、立案、侦察、审判等阶段,在有关案件的材料上“做手脚”造假,以达到领导干部个人的目的。

第五、司法工作人员按照领导干部的意图办案,其案件办完的结果是违纪违法,失去公正。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制定颁发的这一文件,执行5年多来,成效是显著的。一些领导干部申手向司法机构干予办案的行为比之前收敛了许多,现在很少明目张胆地,或者背后指使、暗示、纵容身边的秘书、工作人员或者亲属,向办案司法人员施加影响,去按照自己的意图办案以牟取个人私利。因为他们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的行为被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报告给司法机关的领导,并以文字记录的方式豋记在案,日后可能受到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查处,给自己的仕途安全造成麻烦。

这的确是贯彻执行中办、国办文件精神所取得的好效果。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这一面的好表现无疑是需要肯定的赞赏的。

但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在坚守不用手中的权力在司法领域为自己的牟私利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或忘记了自己承担有正常监督司法用权的神圣责任 。

在当前,一部分“领导干部”的头脑中,有一种糊涂的观念,认为:凡是跟公、检、法、司机关的人员工作接触,就会沾上“干予司法活动”之嫌。2020年8月,我接触到湖北省某市纪委案件举报室的一位负责人,他就明确地对我说:“法院办案存在问题的我们纪监委管不了。”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他们混淆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正当的司法活动牟私与“权为民所用”,依规依法,挺身而出,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去监督司法机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

严格地执行中办和国办关于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干予司法活动的文件精神,并不等同于“领导干部”对政法工作人员执法违法、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坐视不理。从理论上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所有的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的用权,都需要接受纪检、监察、法院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据《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上的讲话》根据习总书记讲话理论推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力与其他所有的公权一样,必须受到约束。这种“约束”除了表现党纪国法在制度层面的作用之外,还需要有全社会各阶层的人民大众(包括各条战线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领导干部)自觉站出来对政法机关的用权状态进行监督。手中掌握有生杀与夺大权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仅仅依靠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制度制约还远远不够,他们一旦脱离了外部环境因素的监督,其私欲就会产生膨胀,他们就会为所欲为,贪赃枉法,办理冤案错案。所以,需要理直气壮地提出:“领导干部”对司法机关用权可以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二、加强“领导干部”对政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当监督,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在需求

两年多来,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挖出了一大批黑保护伞,而在黑保护伞中,竟然有很大一部分是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的第一年(即2018年),全国共查处公安干警队伍中的黑保护伞7408起,即6148人,同时,在检察、法院、司法系统,分别有一大批工作人员因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查落马。2019年至2020年,各地政法系统又有大批黑保护伞被查。

这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挖出了大批政法机关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政法机关的一把手贪腐,污染了整个单位的生态,导致下级难以监督上级,需要外部力量监督。

在腐败的一把手当中,有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司法局长、监狱长、刑警队长、经侦队长、技侦队长、派出所长等。级别从副省级的付省(市)长兼省公安厅厅长,省检察院检察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基层派出所长、法庭长。

2020年初以来,接受纪监委审查调查的有: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灰林,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等。

全国开展扫黑除恶的第一年(2018年),全国至少有16名基层法院院长因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查落马。

2018年9月,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原院长杨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被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7月,江西省梧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原院长詹向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带走审查。2018年5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清萍以案谋私被查处。2018年9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原院长李卫林涉嫌巨额受贿,被纪检委审查调查,并被法院判刑。2018年5月,四川省长隆昌市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李晓鹏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5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张明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检查调查。2018年4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马明旭以案谋私受纪监委查处。2018年2月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杰涉嫌受贿被查落马。

同年,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德友等4名地(市)(市)法院院长因以案谋私被查处。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连法院的院长都是如此腐败,这道公正的防线怎么能够守得住呢?所以,政法队伍的腐败是骇人听闻的。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一把手可以带好一个单位领导班子,一个差的一把手可以带坏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一家法院的院长是一个腐败份子,他会把这个法院的领导班子带成一个什么样子?他会把一个法院的法官队伍带成一个什么状态?而且,这支法官队伍又会如何以案谋私铸成多少冤案错案?

上梁不正,下梁就歪。法院院长的屁股不干净,他哪里有资格有勇气去批评干预他下级的胡作非为?于是,法院的下级法官就失去了上级的监督。同时,下去法官也不敢,或者也不想去监督他们的上级。上下一路货色,沆瀣一气,法院就变成了一个烂摊子。能指望这样的法院来秉公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那是一个大笑话。

因而,从一把手腐败危害这角度讲,公检法司执法机关需要外部的力量来监督。

二是检察机关自身腐败在难以自治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它去监督公安、监督法院、监督自身,难以胜任,需要外部力量来帮助监督。

2019年7月17日,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官方的公开资料显示:杨克勤出生于1957年10月,安徽临泉人,1978年至1980年,在安徽省政法干部学校公安专业学习。毕业后成为安徽省政法委的一名干部。此后再没有离开政法系统,时间长达39年。杨克勤在安徽政法系统工作了14年,历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秘书,安徽省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

1994年杨克勤由安徽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调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秘书处处长之后,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了18年。历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队伍建设指导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等职。在2007年至2012年担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1月,杨克勤离开中央政法委,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4月出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长期从事法治理论研究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全程参与组织推进两轮司法体制改革、参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调研和修订工作,撰写了《司法在改革中前进》一书,同时还参与了一些重大法治理论的研究工作。

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被抓走的不仅仅是检察长杨克勤一个人。还有杨克勤的三名同事和下属相继被调查:一个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长智;第二个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谢茂田、第三个是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洪涛。

杨克勤、吴长智、谢茂田,都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都是院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他们的落马,都是被指以案件直接谋私,或间接谋私,收受案件当事人巨额钱财。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或藏匿举报线索、或久拖不予立案、或向当事人透露案件信息、或诱导当事人串供、或指使办案人员捏造事实篡改记录口供、或者串通公安人员,按照检察院的意图搜集案件有关证据,按照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整理将要报送到法院的材料、或串通法院办案人员或主管领导,按照检察院的意图审判……。

检察院一旦领导班子成员腐败,就会失去正常的领导功能,就会将检察官队伍带偏方向,导致以案谋私的邪气在全院蔓延。反过来,检察官队伍自身不正,他们也就监督不了检察院领导班子。让这样的检察院监察机关去监督公安局办案、去监督人民法院审判,这又是一个大笑话。

从政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关检察院领导班子腐败伤失领导功能这个意义上讲,也需要外部的力量来监督检察机关。

三是公、检、法系统大面积塌方式腐败,导致本单位自我监督或相邻系统的互相制约机制失灵,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

从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线,着力查处政法系统的腐败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据统计,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案件1025件,其中:公安部门646件,检察部门52件,法院部门36件,司法部门160件。

2020年1月以来,湖北省政法系统又有20人被纪检监察部门拿下。

湖北省公安厅内保总队副总队长刘斌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被省纪委和监委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委员古峰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受纪检部门审查调查。

武汉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刘菊生、 原副局长夏建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叶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光骏,武汉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周滨,武汉市武昌区原常委、区公安分局原局长朱正兴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

就在同一个时期,还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汉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皮兴胜,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的武汉市黄陂区政协原主席李胜桥等人也被查处。另有武汉市检察系统,黄冈、咸宁公安、司法系统不少官员被查。

公安系统的上下级机关主要领导、法院系统的上下级机关主要领导同时腐败,上级怎么能监督下级?下级又如何在工作上对腐败了的上级领导负责?

《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湖北省广水市委原政法委书记周峰被查一案中,一系列隐藏多年的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该市政法委书记、市法院院长、审判庭长、看守所长、看守所民警联手,织成了一个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到2020年7月,该案共查处涉及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1人。

政法系统的办案机制办案过程相对独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为办案人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这是很好的很有必要的。但是办案过程不受制约,有绝对处置案件的权力,也为“靠案吃案”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他们办案的质量如何?缺泛一套检验、评价的机制。往往是等到案件当事人被结案、法院判决后不服告状、上访,才会曝露出司法不公 ;或者等到来一次全国性的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才能挖出一批黑保护伞。到头来,连那些相当高的级别的法院院长、检察长都烂透了。

2020年10月1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原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肖卓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肖卓曾经是“大老虎”秦光荣(正部级主动投案第一人)的老部下。2011年1月,43岁的肖卓任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明确为正厅级,2016年5月,他转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2016年8月,肖卓进京出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一年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2018年12月他履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局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检务督察局是干什么的?据最高检官网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即: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最高检的内设机构。承担对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查工作有关政策。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018年4月和10月,最高检分两轮组织11个巡视组,先后对重庆、浙江、内蒙古、青海、江苏,湖北、湖南、云南、陕西9个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机关服务中心等4个厅级单位党组织进行了系统内巡视。

由肖卓这样的腐败官员担任最高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局长,他能够检查监督谁?有他在检察“源头”违法乱纪,污染法制水源,下游要被他搞脏一条线。

肖卓落马有一个背景,就是在中央政法委2020年7月以来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期间。

在这个期间被查的还有检察系统的其他多名检察官。7月13日被查的有江苏省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严明;7月20日,被查的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9月17日被查的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退休副检察长梁德标;9月23日被查的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除了以上正厅级之外,还有7月14日被查的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殿军,有8月14日被查的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副主任何张宝才,有8月18日被查的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副检察长高云,有8月20日被查的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专员赵燕忠,有8月20日被查的贵州退休的原遵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静,有8月21 被查的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原检察长赵国章。

这些都是级别比较高的老检察官。他们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工作了十几年或几十年。他们的贪腐行为,肯定不是发生在最近一两年,应该是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等到现在来跟他们集中式算总账,当然,他们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他们胆大妄为,把执法权力当做他们索取钱财的工具,导致检察监督功能的缺失,在办案中造成冤假错案,给案件当事人的权益、给国家法治建设、给党的形象造成的损失,就太大了。

从检察官贪腐质变的过程导致漫长地危害社会这个角度讲,也需要外部的力量对检察官队伍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再如,2019年7月,哈尔滨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哈尔滨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长任锐忱被查。2019年8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克伦落马。2020年4月,哈尔滨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杰被查。

“”一查一串,一端一窝”,少数政法系统腐败行为呈现出“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一个案件可以牵扯出多个部门的违纪违法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有一篇文章提到:“涉及政法系统腐败案件呈现出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涉案环节呈现链条化。”

对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中央政法委在这一次(2020年7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会上指出:“政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配合又制约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的问题是:公安太强势,一旦定调,检法两家配合多于制约和监督。整个刑事诉讼并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机关滥用权力,检察机关贪赃枉法,审判机关独断专行。”引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的法制理论文章),从严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

根据目前政法队伍中的体制机制的短板弱项,也需要外部的力量来加以监督,以便起到增强“内功”不足的作用。

四是公、检、法、司系统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靠案吃案”,以案牟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需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来帮助“刮骨疗毒”,促进队伍建设。

目前,政法队伍中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1、在黑恶势力中设立公司、在企业中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2、利用职务之便,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

3、利用自己的权利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4、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

5、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

6、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

7、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8、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 。

9、捏造事实、毁灭罪证、伪造自首立功的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

10、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

11、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

12、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犯罪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者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

13、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14、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

以上政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作案手段,严重干扰他们正当执法。对他们的这些违法行为,无论是案件的受害当事人,还是案件的其他知情人,应当是发现一起举报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随时举报,随时查处。早查处,就对承办这一案件早有利。执法工作实践的逻辑证明,需要外部的力量来监督其执法全部过程。这是连小学生都懂得的道理,不需要法学专家去研讨,来做什么理论界定。所以,把正常监督执法人员办案混消为“干扰政法机构工作人员独立办案”是错误的。

“”墙有缝,壁有耳”,“人在做,天在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的人员干了坏事,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总是有人知道。正义总会战胜邪恶,总会有人去举报。问题是群众举报的这些问题,由谁来处理?毫无疑问,应当是“领导干部”。因为他们手中有权。要用领导干部的手中的权力来遏制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腐败。

三、“领导干部”正常监督政法机关人员的司法活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实践自己的意志。

在各级公安局的大门口,都是写作“人民公安”;检察院的门口,写着“人民检察”;法院的门口,写着“人民法院”。意思是这些执法机构办案,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和人民的权力,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他们的执法活动维护着人民的利益。于是,他们工作过程、效果,也要由人民来评价,要问人民满意不满意。

人民把执法的权力交给了他们,同样人民也有权力检查他们执法的的状况。一些公安人员,总认为他们自己是“警官”,一些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总以为自己是“检察官,法院的工作人员总以为自己是“法官”。认为自己是“官”,就高出人民群众一等。他们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群众花工资请他们来为人民办事的。人民有权力随时评价检查他们的工作。

那么,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权力来检查公、检、法、司的执法工作,需要用什么样的形式来体现呢?

1、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及党组织分管政法工作的负责人,他们代表人民群众实行其监督政法队伍司法活动的权利。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也可以说,必须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的组织领导政法工作,形式是多样的。一是党的组织的一把手代表

同级党的组织统筹安排、部署检验司法机构党委党组的党的建设工作,包括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二是对党员干部的考察任免;三是通过司法机构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监察党员干部队伍遵守法纪的情况。四是通过同级党委的政法委领导公、检、法、司党委、党组及系统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五是通过群众来信的渠道,掌握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工作的评价、批评和建议。并且对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反映政法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作出批示,报请或指示同级或上下级党委政法委、纪监委调查处理。这一工作做的怎么样?可以从近两年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看到,是一块短板。需要提升的空间较大。

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原中共湖北省委原书记俞正声,对人民群众的来信,几乎是每封必拆阅、每封必批示。例如,有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一村民为当地镇供电所架电线被电死,告状无门,经他的手批示敦促法院迅速立案的;有武汉市武昌区三层楼街道居民经商门店被黑道强占,当事人孤立无援,经他对来信批示,公安部门及时立案查处解决的……。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王生铁,他有一个雷打不动的铁律,只要是他不出差下基层,星期六都要在办公室批阅群众来信。有一次他看到了来自湖北省监利市网市镇三官管理区关于该区总支书记工作作风粗暴,严重违纪违法,打伤群众108人的举报信, 他及时将此信批示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些难道不是“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的范例?

所以党委党组的一把手、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常委兼政法委书记、主管政法的政府负责人,都有责任、权力代理、代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2、各级党组织的纪委、政府部门的监委,也需要从群众来信来访的渠道,了解政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情况。对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从严从快处理,取信于民,绝不能以政法部门情况特殊为理由,对其违纪违法人员姑息迁就,网开一面。

3、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其下属的主管法制的专门机构,人大代表,要加大对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从人民群众的来信中了解有关情况,认真及时的处理。二是人大机关可以安排专门的接待日接待群众的来访,以作为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方式与渠道。对于人民群众的来访,应该持热情欢迎的态度,而不是嫌弃厌恶的态度。三是变上访为“下访”。主动到案件的当事人中去,了解案件承办人员的表现。如果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反馈给政法机构的领导,纠正处理。对问题严重而又拒不处理的,要及时反映给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从重处罚。现任湖北省潜江市委书记吴祖云,从武汉市黄陂区区长职位调到潜江市委书记岗位,上任第3天,他就到潜江市著名的上访“专业户”(主要帮助上访群众写告状材料)家中拜访,向其了解社情、民情、官情、警情。之后继续与这位“上访专业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吴祖云的这一作法,在潜江市的老百姓中评价很高。无论是热情接待“上访”,还是沉入到群众中去“下访”,都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好办法,都可从中掌握到政法干部执法的第一手资料。我们的领导干部没有理由不去做好。

4、党委党组的宣传部门、主管宣传的领导干部、新闻媒体的负责人、从事时政新闻报道的记者,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政法机构执法不公,以权牟私的问题。主管宣传部门的领导接到了类似的群众来信之后,可以有选择地批示给新闻单位进行公开曝光,或可以《内参》的形式向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新闻单位的领导和从事时政报道、法制报道的记者,要胸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给予适当地披露。反映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心声,行使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权利。

( 注:本文部分资料引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财经杂志》《中国新闻周刊》、长沙观察网、《南方都市报》、上观新闻网、《党员生活》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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