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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船舶所有权证书企业名称和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020-08-03 全媒记者 陈尔维 中国水运网 11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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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期本报收到来电咨询变更船舶所有权证书企业名称和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记者咨询海事工作人员得到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第十项“船舶登记“中 “船舶变更登记

近期本报收到来电咨询变更船舶所有权证书企业名称和法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记者咨询海事工作人员得到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第十项“船舶登记“中 “船舶变更登记”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6)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7)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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