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专业报道 深度分析 权威发布 实时动态
0 8

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海蜇赔了6万多

2020-07-02 通讯员 王舜毕 中国水运网 131 次浏览
字号:

核心提示:日前,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了一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海蜇案件,涉案渔民为此赔付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68102.64元。2020年6月3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环

日前,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了一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海蜇案件,涉案渔民为此赔付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68102.64元。

2020年6月3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称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杜某华、吴某安、周某铨等人在2019年7月9日至11日期间,驾驶浙平湖渔00509号渔船;陈某良等人驾驶浙平湖渔00599号渔船,行至杭州湾余姚海域进行打桩张网,开展海蜇捕捞作业,共捕获海蜇41桶(带水),合计1891.74公斤。经查实,上述两渔船在禁渔期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并且捕捞作业中使用的张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78mm、72mm,均不符合浙江省海域海蜇张网类捕捞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的规定。

2019年11月25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出具生态损失修复意见,认定陈某良、杜某华等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期间,采用不当渔具,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价值总计为68102.64元人民币,具体修复方案为增殖放流海蜇苗种。

此前,检察机关已于2019年10月29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故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某华、陈某良、周某铨、吴某安共同承担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68102.64元,或在捕捞海域以增殖放流同等价值海蜇苗的形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办案法官考虑到当前渔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意识不强,本着从宣传和教育角度出发,围绕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性质、保护渔业资源重要性以及如何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等进行了释法说理,促使各方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最终达成和解意愿。

2020年6月27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各当事人共同承担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损失修复费用及诉讼费用,目前相关费用已全部支付至该院账户。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