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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聚焦疫情期间涉外商事海事案件

2020-06-19 钟韵 中国水运报 10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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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简称《意见》《意见》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共包括9个部分19个条文。

在运输合同案件审理方面,《意见》明确规定,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承运人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方面,《意见》规定,船舶开航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出现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船舶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等6种情形,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或者托运人请求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目的港具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被限制靠泊卸货等情形,导致承运人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舶修造企业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力不足、设备物资交付延期,无法及时复工为由,请求延展交船期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船舶修造进度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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