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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认定标准有4条

2012-09-14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 4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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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税总局: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认定标准有4条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回答了纳税人提出的使用新能源车辆认定标准问题,并列出了4条相关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具体答复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有4条: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

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

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

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额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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