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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立法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2012-02-24 天津网 天津网 10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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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天津市立法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天津海事局正式发布《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作为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在天津辖区的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3月1日实施。

管理办法全面涵盖了防治船舶污染的各方面内容,突出制度建设、强调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细化执法程序、深化应急建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愈发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天津港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港口,2011年港口吞吐量已达到4.5亿吨,其中散装油类近4000万吨,散装化学品近1000万吨,船舶通航量10余万艘次,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明显,天津海域存在着较大的污染风险,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任务重大,关系到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和本市宜居化城市建设。


       
     强调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明确了相关企业,特别是码头、装卸站所赋有的保护海洋环境主体责任,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等单位的污染风险与防污能力专项评估与防治船舶污染专项验收制度,明确了码头、装卸站的环保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原则,要求码头、装卸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强化对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监管。

明确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在天津海事局公布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强调了对高危险、高污染性货物所采取的包括监护、围油栏布放和强制预洗等污染防治措施。

对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装箱人员、装卸质量和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强化了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监管。

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调整和完善了船舶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的签订和备案制度,以利规范天津港内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处置市场。

细化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准入条件,按照不同污染物采取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


       
     强化了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明确了船舶供受油作业单位的条件,细化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程序和船舶供受油作业规程。


       
     深化应急体系建设。

明确了港口、码头、相关船舶作业单位的污染应急预案建设,对预案的制定、定期演练、人员培训、预案的修改完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细化和深化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以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监管。


       
     规范了海事执法程序。

明确和规范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涉及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行政行为的程序,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机构、条件、时限等均作出了规定,加强海事执法行为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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