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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登记新办法即将施行

2012-11-27 中国船舶报 中国船舶报 9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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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渔船登记新办法即将施行

       日前,农业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并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现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强调,中国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该办法进行登记。


      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船大国。

据统计,到2011年年底,我国渔船总数为106.96万艘,其中,机动渔船有69.62万艘,非机动渔船有37.34万艘,因此,渔船登记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现行的《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是于1996年6月1日发布实施的,虽然经过3次修订,但是仍难以适应渔业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要求。


      新《办法》规定,渔船应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办理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渔船船名核定是渔船管理的重要环节,每艘渔船只能有一个船名,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以保证其与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环节的衔接;以渔船国籍证书代替现行渔船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在文本格式上区分不同的航行作业区域;对渔船光船租赁应核发临时渔船国籍证书。


     新《办法》还强调,一般情况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当渔业船舶发生所有权转移、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拆解或销毁等情况时,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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