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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将取消

2013-02-04 中国船舶在线 中国船舶在线 12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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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将取消

       由交通运输部修订后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规定》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此之前,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为衔接新《条例》,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规定》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


     《规定》强化了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设立了开拆查验制度。

《规定》指出,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根据《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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