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白名单”要改版了,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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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船网 搜船资讯]  核心提示:6月1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公告,为适应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等单位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及《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公告,为适应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组织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等单位对《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一直称《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这也是4年来首次重大调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的《规范条件》主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深化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船舶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全面建立精益造船体系,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先进高效制造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进品牌建设,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全面推行绿色造船。



  《规范条件》主要修订了21条内容:

  1、第一条,增加了有关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第二条,增加了《船舶工业深化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行动计划 2016-202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关于两化融合、品牌建设等相关要求。



  3、第三条,合并增加了《管理办法》的相应内容。



  4、第五条,根据 2018 年国家机构改革情况,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第七条,要求岸线和土地同样具有合法使用权。



  6、第十条,删除了具体检测设备测厚仪。



  7、第十二条,增加了“建立生产工时管理体系”,以便对船舶建造的生产工时进行统计。



  8、第十四条,根据《行动计划》中信息化的相关要求,提高了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和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的指标要求,分别提高 5 个、5 个和 10 个百分点,并要求取得应用效果。



  9、第十五条,根据 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的修订情况,将“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改为“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将“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制造率”改为“分段(总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制造率”



  10、第十六条,新增加了有关推进智能制造的相关要求。



  11、第十八条,根据《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品牌建设要求,增加了“鼓励企业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产品”



  12、第二十条,根据《行动计划》中提出的积极发展“互联网+”与服务型制造的要求,增加了“鼓励企业从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



  13、第七章和第八章,将与企业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质量、能耗和职业健康合并为第七章“质量、节能和职业健康保证体系”,将涉及公共管理的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责任合并为第八章“安全生产、环保和社会责任”,相关的条号对应进行调整。



  1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建立质量、能源、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标准分别为 ISO 9001 或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SO50001 或 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ISO 45001 或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ISO 14001 或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对相关管理体系应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条文中增加相应的表述。



  15、第二十七条,将“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改为“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能力”,将“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改为“建立、实施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



  16、第二十八条,单列能源管理体系,增加能源评审和制定能源管理目标的要求。



  17、第二十九条,将 OHSAS 18001 改为新版的 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18、第三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将“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改为“应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以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19、第九章的名称由“规范管理”改为“监督管理”,将《管理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三条与《规范条件》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合并修订为现在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20、第三十九条,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2 款“两年以上无交付船舶,且无新接船舶订单的”修改为“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或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

将原第 3 款“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修改为“生产经营处于非正常状态,已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



  21、第四十一条,将“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改为“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优先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删除“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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