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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标准:从处方式走向效能式

2011-03-03 11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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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海工标准:从处方式走向效能式

          从上世纪中后期开始,海洋石油工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海工标准汇集、沉淀了成熟的工业经验,推广了先进成熟的技术、规范,引导和管理海洋石油工业向安全、环保、经济、高效的方向发展,在海洋石油开发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今世界上海洋石油工业发达的国家,经过数十年工业实践,建立了各具特点的海工法规体系。

其中美国、英国和挪威的法规体系最具代表性,对于我国的海工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今世界的海工法规标准可分为处方式标准(Prescriptive Standard)、效能式标准(Performance-based Standard)和混合式标准(Hybrid Standard)

目前世界海工标准的发展趋向是由处方式标准向效能式标准或混合式标准转变,也就是标准中效能式规定的成分将逐渐增多。

由于效能式标准注重的是标准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处方式的措施,所以它强调的是管理目标的实现,允许被管理者选择方法达到预期的结果,从而为工业界提供了灵活运用先进技术的空间,选择效能比较好的方案,而且标准制定后稳定的时间也较长。

英国和挪威的海工标准都已完成了从处方式到效能式的转变,引领了这一发展趋向。

   但是,效能式标准体系尚处于建设期,其功效有待工业实践的长期检验,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可能会造成执行的不确定性,这都给执行机构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目前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处方式与效能式法规将长期并存。

      我国建造的典型海工设施,以海油石油开发为例,主要包括移动式平台(主要有坐底式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平台)、固定式平台、FPSO、海底管道、人工岛以及水下油气生产系统。

目前,我国针对海工设施的法规主要有法律和技术法规两大块。

法律规定主要是国务院及相关主管机关(海事局、安监总局、海洋局、环保等)颁布的条例、部令、规定等。

技术法规主要有:与IMO公约、规则相一致,针对海上移动平台的安全规则,如《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及其补充规定等;针对海洋固定生产设施的安全规则,如《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等;针对FPSO设施的安全规则,如《FPSO安全规则》等;针对海工设施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主要是国内规范及标准,以及采用的国外行业标准、规范及推荐做法,同时也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技术法规的要求。

中国船级社是接受主管当局授权的、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及海洋油气工程入级,法定和第三方发证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中国船级社海工设施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对我国海工设施及人员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完善中国船级社的海工规范体系,是我国海工规范体系建设中非常关键的部分。

但是由于我国海洋工程开发建设起步较发达国家晚,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船级社建立了基本的海工规范体系,但目前尚不健全,一些高尖端的技术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随着我国海工事业蓬勃发展,新技术的应用,海洋工程设施的开发、设计和建造能力的快速增强,结合国际上海工体系的发展趋向,建设混合型规范体系比较适合我国的海工发展需求。

目前,中国船级社致力于完善的海工规范标准体系包含规范、指南共计32本,其中“一类规范”4本、“二类规范”2本、“专项系统及设备规范/指南”8本、“新颖设施建造指南”3本、“推荐性做法及专项技术指南”1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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